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学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执行考勤制度,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无故缺勤,因病、因事必须请假,无故缺勤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凡受聘于教师岗位担任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聘期内不实行坐班制度,亦不实行日考勤,但计划内授课时间和学院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组织的学习、教学研究等集体活动时间要计入考勤。除专任教师以外,学院其他人员一律实行工作日坐班制,执行日考勤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病假、事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具体规定:
(一)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市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及病休证明(原件),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方为有效。病假超过两个月仍需继续休假的,除医院证明外还须填写《病假登记表》,经所在部门(单位)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须由人事处批准)。病假休满六个月仍需继续休假的,须填写《长期病假登记表》,附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及连续六个月的病休证明,经所在部门(单位)领导审核,报人事处批准。
2、病假待遇
病假分为短期病假和长期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为长期病假。根据病假时间和工作年限的不同,病假期间的待遇分别为:
①病假时间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职岗津贴、薪级工资)全额发放。
②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职岗津贴、薪级工资)90%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③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长期病假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病假工资为本人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职岗津贴、薪级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病假工资为本人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职岗津贴、薪级工资)的80%。
④病假期间,按国家规定执行的地方性综合补贴、住房提租补贴照发。福利待遇按院工会相关规定享受。病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病假当月起取消院内岗位津贴和同城待遇、地方性津补贴,已经发放的则顺延扣回。
⑤获得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经院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提高享受比例。
⑥超过六个月的长期病假在计算工龄时予以扣除。当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人员不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年度考核,工资晋级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⑦女教职工若病假期间生育,可由病假工资改发产假工资。若产假期满继续休病假,则病假期内继续执行病假工资。产假前和产假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⑧职工因工负伤,并经上级工伤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的,在医疗期间工资、福利和岗位津贴照发。
⑨病假期间若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已经发放的予以追缴。
3、连续病休两个月以上,病愈后上班,全日工作满两个月以上又病休者,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开始计算;病愈后上班,全日工作未满两个月又病休者,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4、已享受长期病假工资,病愈准备恢复工作者,须持市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院人事处批准。
5、病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其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二)事假
1、教职工因私事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申请事假。每学期事假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5天以下由部门(单位)审批,报学院人事处备案;超过5天或特殊情况须经人事处审核,并经学院分管院领导或联系院领导同意报学院主要领导批准。
2、事假待遇
①事假期间原则上不享受工资和院内岗位津贴。在同一学期内事假累计未超过5天者,工资和院内岗位津贴暂不作扣发;在同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5天者,从第6天起按日工资(含岗位工资、职岗津贴、薪级工资、地方性综合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院内岗位津贴标准分别扣发(每月按照22个工作日计算)。当月事假超过7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的,取消当月享受的同城待遇、地方性津补贴,已经发放的,顺延扣回。福利待遇按院工会相关规定享受。
②凡有十四周岁以下独生子女的教职工,可享受传染病护理事假(女教职工每年7天,男教职工每年5天),但必须有市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经院人事处核准,可按公假对待。
③教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的,请事假要严格掌握,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学院人事处审核,经学院分管院领导或联系院领导同意并报学院主要领导批准。不超过三个月的,按停薪留职处理;超过三个月或逾期未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事假时间的计算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算起,含其间的公休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4、事假时间累计超过10天,在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计算连续工龄。
5、二级核算单位可以参照学院规定自行制定事假管理的补充办法,报学院人事处备案。
(三)探亲假
1、凡配偶的户口及居住地均不在本市,又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教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含其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下同)。
2、凡父母(不含公婆、岳父母)的户口及居住地均不在本市,又不能在公休日于父母团聚的教职工,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教职工与其父母分居三地的,只能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
3、配偶为公派出国研究生(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婚后在国外学习达一年以上)的教职工可按国家规定申请探亲假和办理探亲手续,一切费用自理。出国探亲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经批准后,前三个月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逾期三个月仍不返回工作岗位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及自费出国进修人员在国内的配偶均不享受探亲假。
4、探亲假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部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院人事处批准。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探亲,如果规定的探亲假期长于寒暑假的,经学院批准后可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5、新参加工作的各类院校毕业生,报到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6、探亲假待遇
①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寒暑假以外院内岗位津贴停发(若院内岗位津贴均摊到全年十二个月发放,而探亲假期末占用寒暑假以外时间的,则照常发放)。
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按照汽车、火车硬坐、轮船普通舱票价核定)由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
③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在本人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职岗津贴、薪级工资)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院负担。
(四)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8天(含其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其中可在产前休假15天。若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女职工(年满二十四周岁),可享受产假128天(含法定产假98天)。如遇寒暑假期间休产假,产假时间可以顺延。
2、女职工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经学院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批,人事处备案,可按下列规定享受产假。
①怀孕时间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②怀孕时间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产假30天;
③怀孕时间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产假42天;
④怀孕时间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对待。
3、产假待遇
①产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产假未超过60天的,院内岗位津贴照发;超过60天的,院内岗位津贴按80%发放。
②产假期间可以视为出勤,不影响各类评优评先。参加事业单位年终考核,计算连续工龄。
4、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单位)同意,报人事处批准,可享受六个月哺乳假(含其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婴儿周岁后,经市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假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哺乳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职岗津贴、薪级工资、同城待遇、地方性津补贴)80%的标准发放哺乳假工资。院内岗位津贴停发。福利待遇按院工会相关规定享受。当年哺乳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计算连续工龄。
5、实行坐班制的男职工,爱人生育可给予7天护理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符合晚育年龄的,可享受护理假15天(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学院人事处核备,护理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岗位津贴及福利待遇。
(五)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法定婚假期限为3天;符合晚婚条件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夫妻双方谁达到晚婚年龄谁享受。家在外地并回家结婚的,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对待,往返路费自理。
(六)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含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可准丧假3天。如在外地办丧事,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对待,往返路费自理。
第五条 请假批准权限
(一) 教职工请假,一般由所在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凡休假期间涉及工资、福利待遇变动的情况,例如病假、产假超过规定期限以及职工享受探亲假、哺乳假等,需由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院人事处批准(特殊情况须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工资、岗位津贴、福利的变动手续。
(二) 中层干部因公外出,或请事假两天以内,或病假一周以内,副职须经本部门正职批准,正职须经分管院领导或联系院领导批准,同时报院长办公室备案;请事假两天以上或病假一周以上的正、副职均须经分管院领导或联系院领导同意并报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同时报院长办公室和人事处备案。
(三) 中层干部因公出国(境),正、副职均须经分管院领导或联系院领导同意并报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同时报院长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旷工及处理
(一)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1、 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上班的;
2、 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而不返回学院上班的;
3、 职工因打架斗殴造成伤、病、残,不能上班工作的;
4、 经查明请假理由纯属伪造,欺骗组织的。
(二) 旷工期间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及所有津贴。一经发现旷工现象,所在部门(单位)必须及时上报学院人事处,停发违纪者的工资。同时所在部门(单位)应积极与其进行联系,说服教育(要记录联系和教育的过程),或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动员其返回工作岗位(直接送达要由当事人签收,邮寄送达要留收据)。
(三)无故连续旷工15天的,或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超过一个月的,或请假逾期未归超过三个月的,按照本人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 考勤工作要求
1、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做好考勤工作关系到国家劳资政策的贯彻执行,关系到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单位)领导应给予充分的重视,要坚持请、销假制度,按程序、按制度办事,出现违纪、旷工现象要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2、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记录考勤,要做到严肃、认真、真实,日记月清,考勤统计结果应定期向本部门(单位)教职工公示,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晋级的重要依据。对于考勤不严格,隐情不报或出现严重问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学院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相悖之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今后国家如有新政策出台,则按照新的文件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