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级: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1、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院学工办主任、政治辅导员、学生干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2、成立以政治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各宿舍舍长)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凡是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同学,不能作为学生代表。
二、认定的基本原则:
1、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般在每学年开学两个月内完成。
2、二、三年级的在校学生,如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一般不再增加新的贫困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比例不得超过班级人数的30%。
1、一般困难学生:能支付全部个人生活基本费用及部分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困难学生: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的参考条件:
(1) 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
(2) 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3) 单亲家庭,只有父母中一方提供本人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 多子女上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 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特别困难学生: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的参考条件:
(1) 无生活来源、无法确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 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 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子女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4) 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5) 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学生(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
(6) 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符合上述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生活简朴的困难学生均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的须取消其贫困生资格。
1.购买高档通讯工具和高档数码电器的;
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校外餐厅、营业性网吧的;
3.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一般同学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4.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
5.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6.隐瞒家庭实际经济收入者。
五、认定的程序及时间:
1、10月18日前,各班级上报认定评议小组的人员名单、时间、地点到各年级辅导员处,根据上报的情况,年级辅导员组织各班测评。
2、10月20日至10月27日,各班进行贫困生的认定。
班级认定程序:
(1)由班主任对申请贫困认定的同学进行情况介绍
(2)学生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由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由学生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构成的户籍证明。
3.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4.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5.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家庭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3)经过评议,确定贫困生等级
(4)如果对贫困结果有争议,现场进行无记名投票,确定结果
(5)对评定结果班级内部公示(不少于三天)
班级认定具体要求: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于10月28日下午四点前报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重点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10月29日至10月31日,政治辅导员到各班进行评选结果的无记名测评。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