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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院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形成良性的科研激励机制,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稳定发展,全面提高我院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学术论文论著、专利、科研获奖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 实行成果登记制度。每年年终各部门将本部门的科研成果登记表交科研处,并附一份成果原件,用于核实,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

第二章 科研项目奖励

第四条 对我院教师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国家各类科研项目,学院按项目经费的10%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我院教师申请到省、部(委)、市、厅级计划研究项目,项目结题并通过鉴定后,按项目经费的5%给予奖励。

第三章 科研成果奖励

第六条 对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学院再按奖励额度的二倍发给奖金。

第七条 对于获得省、部、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学院再按同等额度发给奖金

第八条 以上科技成果若颁奖部门以精神奖励为主或物质奖励较低,则参照下列标准发放或补差。

标准序号

奖金(/)

奖 励 条 件

1

200000

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科技进步一等奖、发明一等奖

2

100000

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等

3

50000

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一等奖

4

30000

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二等奖

5

10000

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三等奖

6

5000

市、厅级科技进步成果一等奖

7

3000

市、厅级科技进步成果二等奖

8

1000

市、厅级科技进步成果三等奖

说明:上述奖励的条件限于“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

第九条 级科研成果奖:每二年评定一次,奖励等级按其科技水平,技术的难度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评定,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奖金 1000 二等奖奖金 800 三等奖奖金 500

第十条 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参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标准发放。

第十一条 以上科技成果我院须为第一完成单位;凡是我院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并共同获得上列奖项的项目,若我院人员排名为第二、第三、第四的相应发给上列奖项奖金的1/21/31/4

对于科研项目结题并通过鉴定后,学院已给予奖励的则补差;先获低级别后获高级别的科研成果不重复奖励,同样采取补差形式。

第十二条 获奖科研成果由多人完成,奖金发放由项目负责人与研究人员协商解决。

第四章 论文论著奖励

第十三条 我院教工为第一作者在下列检索系统或在下列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按下列办法进行奖励:

1、在国际权威刊物《Science》、《Natural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100000元。

2、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每篇奖2000元;被《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每篇奖1000元;被《工程索引》(EI)收录,每篇奖800元;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奖500元。

3、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等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1000元。

4、被《新华文摘》收录全文,每篇奖1000元,被摘录奖500元;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收录全文,每篇奖800元,被摘录奖400元。
5
、被人大复印资料收录全文,每篇奖500元。

6、在学院认可的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奖200元。

7、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刊号为"CN""ISSN""ISBN"),每篇奖100元;其他报刊发表学术论文酌情发放奖励。

以上论文原则上须标署有南京交通职业学院单位名称。奖励如有重复,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若我院教工非第一作者则酌情奖励。重要期刊、国家核心期刊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认定。

第十四条 科研论文获奖,按下列办法进行奖励:

1、国家级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000800500

2部、省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00300200

3、市、厅级三等奖奖金分别为300200100

4级科研论文每年评定一次,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300 二等奖200 三等奖100

5部、省、厅级学会、研究会所评选的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008050

第十五条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不含教材、教学参考书、科普、文艺、编译等类),我院人员参加,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分别给予每本著作以下奖励:

1、 独立著作:2000元;

2、 独立编著:1000元;

3、 参与编著或主要作者(超过30000字):500元。

第十六条 电子出版物参照以上有关标准进行奖励。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所有获奖人员,除国家有规定可以免税的以外,其获奖后个人收入调节税自理。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奖励工作必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