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院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形成良性的科研激励机制,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稳定发展,全面提高我院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学术论文论著、专利、科研获奖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 实行成果登记制度。每年年终各部门将本部门的科研成果登记表交科研处,并附一份成果原件,用于核实,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
第二章 科研项目奖励
第四条 对我院教师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国家各类科研项目,学院按项目经费的10%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我院教师申请到省、部(委)、市、厅级计划研究项目,项目结题并通过鉴定后,按项目经费的5%给予奖励。
第三章 科研成果奖励
第六条 对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学院再按奖励额度的二倍发给奖金。
第七条 对于获得省、部、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学院再按同等额度发给奖金。
第八条 以上科技成果若颁奖部门以精神奖励为主或物质奖励较低,则参照下列标准发放或补差。
标准序号 | 奖金(元/项) | 奖 励 条 件 |
1 | 200000 | 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科技进步一等奖、发明一等奖 |
2 | 100000 | 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等 |
3 | 50000 | 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一等奖 |
4 | 30000 | 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二等奖 |
5 | 10000 | 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三等奖 |
6 | 5000 | 市、厅级科技进步成果一等奖 |
7 | 3000 | 市、厅级科技进步成果二等奖 |
8 | 1000 | 市、厅级科技进步成果三等奖 |
说明:上述奖励的条件限于“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 | ||
第九条 院级科研成果奖:每二年评定一次,奖励等级按其科技水平,技术的难度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评定,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奖金 1000 元;二等奖奖金 800 元;三等奖奖金 500 元。
第十条 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参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标准发放。
第十一条 以上科技成果我院须为第一完成单位;凡是我院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并共同获得上列奖项的项目,若我院人员排名为第二、第三、第四的相应发给上列奖项奖金的1/2、1/3、1/4。
对于科研项目结题并通过鉴定后,学院已给予奖励的则补差;先获低级别后获高级别的科研成果不重复奖励,同样采取补差形式。
第十二条 获奖科研成果由多人完成,奖金发放由项目负责人与研究人员协商解决。
第四章 科研论文论著奖励
第十三条 我院教工为第一作者在下列检索系统或在下列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按下列办法进行奖励:
1、在国际权威刊物《Science》、《Natural》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100000元。
2、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每篇奖2000元;被《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每篇奖1000元;被《工程索引》(EI)收录,每篇奖800元;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奖500元。
3、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等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1000元。
4、被《新华文摘》收录全文,每篇奖1000元,被摘录奖500元;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收录全文,每篇奖800元,被摘录奖400元。
5、被人大复印资料收录全文,每篇奖500元。
6、在学院认可的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奖200元。
7、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刊号为"CN"或"ISSN"、"ISBN"等),每篇奖100元;其他报刊发表学术论文酌情发放奖励。
以上论文原则上须标署有南京交通职业学院单位名称。奖励如有重复,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若我院教工非第一作者则酌情奖励。重要期刊、国家核心期刊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认定。
第十四条 科研论文获奖,按下列办法进行奖励:
1、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000、800、500 元。
2、部、省级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00、300、200 元。
3、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300、200、100 元。
4、院级科研论文每年评定一次,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300 元;二等奖200 元;三等奖100 元。
5、部、省、厅级学会、研究会所评选的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00、80、50 元。
第十五条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不含教材、教学参考书、科普、文艺、编译等类),我院人员参加,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分别给予每本著作以下奖励:
1、 独立著作:2000元;
2、 独立编著:1000元;
3、 参与编著或主要作者(超过30,000字):500元。
第十六条 电子出版物参照以上有关标准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所有获奖人员,除国家有规定可以免税的以外,其获奖后个人收入调节税自理。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奖励工作必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